萧市监城处字(2020)100号行政处决决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市监城处字(2020)100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城厢街道小卓饰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30109MA2AY4MQ9J;
住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702号乐购超市L1022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房栋
本局接多起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杭州萧山城厢街道小卓饰品店在有奖销售中存在欺骗行为,本局于2019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在进行的抽奖活动存在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年底租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萧山萧绍路店超市商区一店铺开设玉器珠宝店,2019年国庆节期间当事人以在超市购物可以免费领取小礼品并可参与其店内抽奖活动为由招徕消费者让其抽奖,待消费者抽中一等奖后,当事人店员便以一等奖中奖率极低,只有千分之一,非常幸运,该店销售的玉器均有鉴定证书,抵扣2000元后购买非常划算等托词对消费者进行劝导,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根据现场检查到的手工账本显示,在2019年10月1日-10月13日期间,已中一等奖的客户有98名,远超过其标注的中奖概率。当事人员工也承认为促进消费,实际印制了很多一等奖奖券。华润超市方也证实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开展抽奖活动,已有不少消费者向超市方投诉,经超市方多次要求当事人停止该活动,但当事人仍是偷偷摸摸的进行抽奖活动,投诉也未停止过。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一份,但该单据和销售记录显示的型号无法匹配。后期,因当事人不再配合调查,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单及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房栋、被委托人李花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2019年10月16日11:08电话联系房栋确认授权委托事宜的录音电话记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人资格;
证据三:2019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记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2019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店已关店。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抽奖奖项说明照片,证明本次抽奖活动向消费者明示的中奖概率。
证据五:被委托人李花妮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账本2019年十一期间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进行本次抽奖活动中存在实际中奖概率远高于标示中奖概率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部分中奖销售票据以及部分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所涉商品进销情况。
证据七:华润万家超市商户管理专员章绿益调查笔录和当事人与华润万家超市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十一节假日期间进行抽奖销售活动情况。
证据八:询问通知书、中国邮政邮件查询信息,证明本局向房栋发送询问通知书的情况(后续其未配合调查)。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0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萧市监听告字【202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拒收,本局又于2020年4月14日-6月14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网站公示平台公示该听证告知书,依法公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开展有奖式抽奖销售,但通过投诉人的反映情况和实际调查情况,该有奖活动基本人人都中一等奖,根本不具有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偶然性,不属于有奖销售活动。该行为实际是利用消费者活动的心理而忽略对商品实际价值的判断,进而推销商品。其标注的中奖率和奖券数均与实际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的“有奖销售”销售商品。
鉴于当事人在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因超市方要求做了关店处理,且其只在前期委托他人前来接受调查,后期发询问通知书和电话要求来接受调查处理均未有继续来接受调查。应当按不配合调查处理。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行营业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