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减配电动转向柱涉嫌欺诈,最高或须按整车价支付三倍赔偿,总额或超百亿
近日,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门”事件持续发酵,专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的小盾(@消保盾)对此也十分关注。
针对保时捷减配门事件,小盾(@消保盾)联系上了一位曾在某进口品牌越野车中央电子差速锁减配门事件中代理过消费者方维权的律师,基于现在保时捷方、消费者方及新闻报道中披露出的案情,邀请其回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小盾(@消保盾)将问答内容整理如下,供正在进行维权的保时捷车主参考。
以下是问答内容:
消保盾:有保时捷车主认为,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保时捷三倍赔偿。你曾在某进口品牌越野车中央电子差速锁减配门事件作为消费者方的律师,起诉路虎要求路虎三倍赔偿,从你的代理经验来看,你觉得保时捷消费者在此案中主张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胜算如何?
律师:基于保时捷中国致歉信披露出来的事实、以及现在消费者仍然可在保时捷中国官网订购到加装电动转向柱车辆的事实来看,保时捷中国致歉信提到的【“芯片加装”持续的不确定性和无限期的等待】的表述是无法让人信服的,从普通公众的认知来看,可以说保时捷涉嫌欺诈。
但普通公众认知中的消费欺诈,与司法实务中的欺诈认定不完全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赔偿条款的法条原文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就应向消费者承担欺诈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这种文义解释方法对消费者有利,也与普通大众的认知一致,但遗憾的是,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直被认可,在价格相对较高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表现尤其明显。
在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法院常援引民法上关于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再次明确了欺诈的认定标准,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也就是说民法上的欺诈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有欺诈故意;(2)有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该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判断;(4) 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这套认定标准除了要求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外,还需要证明经营者有欺诈故意,被欺诈人因该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判决,被欺诈人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不是专门学习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可能还是听不懂,我举例解释一下。
假设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门事件中消费者诉至法院,法官在举证质证等程序后内心已确认保时捷公司减配电动转向柱的行为有欺诈故意并且已实施了欺诈行为,那消费者就一定能够获得三倍欺诈赔偿吗?不一定。假设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是一名女性,她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阶段自认“当时就是冲着涉案车辆的外观造型和颜色才买的,太漂亮了,我看到它第一眼就决定买它了”,原告的这种自认就证明了原告并非因为电动转向柱才作出的购车决定,那么即便保时捷在电动转向柱减配事件上有欺诈故意,并且已实施了欺诈行为,该消费者也无法因此获得欺诈三倍赔偿。
所以在没看到个案原告的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很难泛泛而谈消费者胜算机率。
消保盾:明白了,在律师没看到个案具体证据的情况下,请律师分析消费者的可能的胜算机率确实强人所难了。但此次保时捷减配门事件涉及车辆超过2万台,虽然每个消费者的购车原因以及搜集到的证据可能各不相同,但整体上来看,这些消费者还是可以区分出不同类型的,比如有的消费者纯粹地喜欢保时捷品牌,非保时捷不买;有的消费者并未限定品牌,在同价位的不同品牌之间购买哪台车,最终是根据试驾感受来决定的。
能否结合你的代理经验或者法院相关判例谈一谈,你觉得哪种类型的消费者最有可能得到法院欺诈三倍赔偿的支持?哪种类型的消费者不太可能得到欺诈三倍赔偿?或者说保时捷车主起诉后可能会有几种结果,分别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大概有多少?毕竟刚才说的什么欺诈构成要件之类的专业法律术语,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理解起来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感性的例子更能指引消费者采取更为适当的维权措施。
律师:从现在各方披露出来的事实来看,保时捷车主作为消费者起诉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还是可以做一个大概的分析预测。
最好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行为整体上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保时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整车价款为基数向消费者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消保盾:根据媒体报道,“涉及减配门保时捷新车超过2万辆”,大部车型售价均在百万以上,即便以问题新车中价格最低的麦肯Macan五十万售价为基数计算,若保时捷以整车价款为基数向消费者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话,保时捷的赔偿总额也达到了三百亿人民币,这种结果可能吗,现实吗?
律师:我刚才的结论只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分析预测。当然你的担心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确实有一种观点认为,汽车尤其是豪华汽车价格较高动辄百万以上,若以汽车价格为基数要求企业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巨额的惩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进而影响就业、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审案的法官恰好持这种观点,那么对消费者原告来说就非常不利,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建议保时捷车主在起诉时尽量避免客场作战,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上海之外的法院起诉,毕竟保时捷中国本部在上海。
另外,也不要担心保时捷赔不起破产掉,保时捷2021年在全球的销售利润约合374亿人民币,中国销售占比就超过30%,保时捷全球利润一年就超过三百亿人民币,三百亿赔偿对保时捷来说根本到不了伤筋动骨的地步。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初衷就是要通过巨额赔偿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从而震慑所有经营者,使其不敢犯、不愿犯,进而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盾:你刚才分析的,如果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行为整体上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以按照整车价款主张三倍赔偿,法院是否曾是有过类似判决?毕竟判例更形象一些、更容易理解。
律师:有的,现在在网上公开可查的查询到的类似案例有两个,其中一个涉案车辆恰好也是保时捷品牌,不过此案与保时捷官方并无关系。
重庆法院认定经营者以非“BOSE”牌音响冒充正品音响,虽然“BOSE”牌音响在涉案车型上属于选配的配置,但一旦在购买时选定,则由保时捷生产商在生产线上作为整车的一部分予以装配,其安装的路线、结构、安全程度必然与普通音响或另行加装不同。
因此,保时捷生产商装载的“BOSE”牌音响已成为涉案车辆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是评判选配后车辆是否符合出厂质量的标准之一;其次,从音响在车辆上的重要程度来看。虽然音响作为汽车影音功能的一部分,不影响汽车的驾驶功能,但就豪华品牌的汽车而言,除正常的驾驶功能以外,驾驶体验、品牌溢价、乘车感受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保时捷作为豪华汽车品牌,消费者对此所期待的,不单单是通常的驾驶功能,还追求更好的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而品牌音响亦是提供更好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的重要部分。
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配置“BOSE”牌音响已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经营者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经营者对案涉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法院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货购车款61.98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5.94万并赔偿消费者购置税损失4.9094万元。
另一个类似案件是杭州法院作出的,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并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但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告知,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其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案涉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经营者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经营者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消费者与其形成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法院也是以整车价款为基础判决经营者支付三倍赔偿。
以上关于保时捷电动转向柱减配事件与律师的问答,小盾(@消保盾)尚未整理完,后续整理出后将陆续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