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子合同越来越流行,不但能节省签约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萝卜章、假签名。小盾(@消保盾)在工作中也需要用到电子合同,因为需要跟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签署服务协议。
我们比较试用了多家电子合同服务商的产品,发现了一个问题。如果你的电子签约对象是自然人,签约后自然人电子签名的展现形式是不同的,虽然所有电子服务合同商都会展示自然人的姓名,但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会将自然人身份证号在电子签名属性中展现出来,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则不在属性中展示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或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以星标方式展示。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时候,若自然人不出庭应诉或自然人否认上述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是其本人的,原告甚至无法仅靠电子合同向法院初步证明被告签署了这份电子合同,还要继续花钱从电子合同服务商或与电子服务合同商合作的公证机构购买其他纸质证明材料,这样就丧失了签署电子合同的意义。
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当地法院很少接触到电子合同,即便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已经展现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当地法院可能也不敢仅依靠电子合同去认定事实,还会要求原告补充其他纸材料去证明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或要求电子合同服务商证明电子合同的电子载体的真实性,这种情况尚情有可原,这并不是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问题导致的。
但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对电子合同的技术原理等非常清楚,如果电子合同上自然人电子签名属性中展示了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法院可通过在PDF阅览器或在线验签的方式看到自然人的电子签名属性中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则会初步认定该自然人签署了该电子合同,除非被告能够提供反证。
但是某些电子合同服务商不在电子签名中展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直接导致一旦发生纠纷,仅靠电子合同自身无法证明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签署过该电子合同。
所以小盾(@消保盾)最后的建议为,选择电子合同服务商时,一定要与电子服务合同商确认其电子签名是否会展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不要仅根据自己的试签结果来判断。因为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同时使用了不同CA机构的认证服务,有的CA机构的电子签名可以展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有的则不展现身份证号,这就会出现在同一家电子合同服务商与不同的自然人签署电子合同,有的电子合同展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有的电子合同则不展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
当然,如果你是自然人,当你要与公司签署电子合同时则不必担心上述问题,与公司签署电子合同时,所有电子合同服务商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属性中都会展现公司的全称,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纠纷,自然人不用担心对方公司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