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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观点

学之到 (湖北)教育公司涉诈骗法院裁定不立案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3 18:29:04

学之到(湖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学之有(湖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高薪兼职为名,采用诈骗手法让在校学生使用京东白条或花呗购买课程,消保盾已发过多篇文章曝光上述公司。

但非常遗憾地是,因上述公司的受害人分布全国各地,单一受害人去当地公安报警后,当地公安基本要么以民事纠纷为由不立案,要么犯罪数额过于而不立案,让受害人去法院民事起诉。

有受害学生即听从公安建议,对学之到(湖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起诉,但是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鄂1003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等资料表明,该案涉嫌网络诈骗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

消保盾公司亦认同法院关于该案涉嫌网络诈骗刑事犯罪观点,但是对受害人来说却陷入死循环,因为公安认为这事属于民事纠纷,让找法院,法院认为属于刑事犯罪,不归法院管。那么应该如何破解这个死结呢。消保盾建议应该对(2023)鄂1003民初1699号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要么撤销一审裁定,按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处理,要么让上级法院同时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如此一来,受害人的权益方可能得到保护。

消保盾公司下面简单写一个上诉状格式,供参考:

上诉状

上诉人:张三(一审原告),后边信息自己补充;

被诉人:学之到 (湖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 (万达广场)广场写字楼 A 第一单元1614(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张治越

上诉人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003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或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实与理由:案涉纠纷发生后,上诉人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让上诉人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案涉纠纷如同一审法院认为的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就应将案件裁定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法院最终仍维持一审裁定 ,不将案涉纠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将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无法得到法院保护,也无法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