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POS机盗刷银行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民终1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巨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八中对过。
负责人:金志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山区双豪美发店,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第十七小学楼下。
经营者:李新宇,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三段双拥小区6号楼35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辉,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民,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罕,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籍黑龙江省肇东市。现羁押于赤峰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恒,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羁押于赤峰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岭,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籍山东省济南市。现羁押于赤峰监狱。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巨支行)、红山区双豪美发店(以下简称双豪美发店)因与被上诉人高晓辉、张代、赵恒、刘建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永巨支行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高晓辉对农行永巨支行的诉讼请求,改判农行永巨支行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高晓辉对卡内资金45000元被盗刷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即使高晓辉卡内资金确系被盗刷,过错方为高晓辉、张代、赵恒、双豪美发店,应由包括高晓辉在内的上述各方按比例承担责任。张代、赵恒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是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最主要的原因。双豪美发店明知POS机并非正规银联POS机,仅因费率低而安装使用的行为也是直接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存在重大过错。高晓辉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盗刷本身存在重大过错。高晓辉在2015年7月7日刷卡时没有注意POS机并非正规银联的POS机,明知该笔交易显示的刷卡地点是南京祥磊电器的情况下,作为持卡人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三、农行永巨支行对银行卡盗刷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高晓辉答辩服判。
双豪美发店辩称,农行永巨支行应承担责任。
张代、赵恒、刘建岭未答辩。
双豪美发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豪美发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张代、赵恒、刘建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导致高晓辉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二、农行永巨支行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银行未能确保其银行卡具有唯一识别性,导致高晓辉的银行卡信息被泄露。三、双豪美发店的行为与高晓辉的银行卡被盗刷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令双豪美发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有误。
高晓辉答辩服判。
农行永巨支行辩称,如高晓辉卡内资金确系被盗刷,双豪美发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代、赵恒、刘建岭未答辩。
高晓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农行永巨支行、双豪美发店、张代、赵恒、刘建岭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3日,高晓辉申请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借记卡(卡号为×××)。高晓辉称其于2015年7月7日,在双豪美发店刷卡消费100元,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显示,该笔消费地点是南京祥磊电器。2015年7月23日,高晓辉的涉案银行卡内的45000元被盗刷,高晓辉发现短信通知后报案。2015年9月18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对高晓辉作过一份询问笔录,询问其是否于2015年7月7日在南京祥磊电器消费100元,高晓辉回答当天曾在双豪美发店消费100元办理会员卡,刷卡后该店没有提供刷卡小票。2017年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内040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张代、赵恒、刘建岭等人因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判刑,其中张代和赵恒曾在双豪美发店安装了可以窃取银行卡信息的POS机。该判决书中提到高晓辉因银行卡被盗刷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高晓辉诉称其银行卡被盗刷,导致财产损失45000元,要求农行永巨支行、双豪美发店、张代、赵恒、刘建岭承担侵权责任。高晓辉银行卡被盗刷一事,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佐证,结合本案事实,该院予以采信,对高晓辉被盗刷金额,确定为45000元。张代和赵恒在红山区双豪美发店安装POS机,盗取顾客银行卡信息,这一犯罪行为实施期间,高晓辉在该店持卡消费,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在该卡被盗刷之前,高晓辉除此以外并无其他消费,根据常识,推定高晓辉后期银行卡盗刷事件发生与张代和赵恒窃取信息的犯罪行为有关,故张代和赵恒存在过错,应该对高晓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豪美发店为了减少费用,通过非正规渠道安装POS机,导致顾客卡内信息泄露,存在过错,故对高晓辉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农行永巨支行没有保证其银行卡具有唯一识别性,出现了银行卡信息被泄露后,犯罪分子利用该信息复制伪卡的情况,应该对持卡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晓辉银行卡被盗刷,农行永巨支行作为发卡行,过错较大,对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红山区双豪美发店安装非正规POS机,导致顾客卡内信息泄露,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代、赵恒的犯罪行为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各自承担10%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晓辉赔偿款22500元;二、红山区双豪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晓辉赔偿款13500元;三、张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晓辉赔偿款4500元;四、赵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晓辉赔偿款4500元;五、驳回高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高晓辉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高晓辉名下借记卡于2015年7月23日连续消费多次,高晓辉发现短信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农行永巨支行诉辩上述银行卡消费行为不能确定是盗刷行为,对此,因银行持有借记卡交易过程的证据,故应由其承担证明存款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举证责任,现农行永巨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记卡系合法正当取现。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综合考量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异地交易多次、交易地与开户行所在地的距离、高晓辉报警时间及其向公安机关的陈述等事实认定高晓辉的银行卡系被盗刷并无不当。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农行永巨支行作为发卡行,为高晓辉提供借记卡服务,负有保障客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因农行永巨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其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出现了银行卡信息被泄露后,犯罪分子利用该信息复制伪卡的情况,给高晓辉造成经济损失。一审判决根据农行永巨支行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
商户负有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因双豪美发店安装非正规POS机,导致高晓辉持借记卡在双豪美发店刷卡消费时卡内信息泄露,双豪美发店的违规行为与高晓辉银行卡信息泄露、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一审判决确定双豪美发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农行永巨支行、双豪美发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永巨支行负担925元,由双豪美发店负担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鹿春林
审 判 员 孟凡林
审 判 员 徐书文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文
书 记 员 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