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未全面告知商品信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7-05 18:40:58
(一)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5日,朱某购买某经营部一辆凤凰电动车,某经营部向朱某出具了收据,并在该收据背面注明:“按照要求爬坡档电全部开光不拉人载货平路200里路试验期2天以内”。同年12月10日,朱某以该电动车实际不能续航100公里,某经营部有欺骗行为,夸大宣传续航里程为由要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权利。虽然某经营部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续航里程应满足爬坡档、电用光、不拉人载货、平路等几项条件,但其作为专业的电动车销售者,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未以更直接、明确、便捷的方式告知朱某有关温度、风向、速度、车载重量等因素也影响续航里程,可能会导致客观上不能达到理想的里程状态。因续航里程仅影响朱某不能实现去较远地方钓鱼的目的,但不影响其日常使用,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事实上,朱某在购买涉案电动车后一直使用至今,车辆本身耗损较大,不适宜返还。结合本案事实看,某经营部的误导行为尚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程度。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酌定某经营部赔偿朱某损失3000元。
(三)法官点评
电动车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代步工具,正常使用的人对电动车的基本性能指标都有大概认识。本案中,某经营部承诺的续航里程仅能在理想状态下达到,实际生活中影响电动车续航里程的因素较多。因续航里程问题仅影响朱某钓鱼,不影响其日常使用,不危及车辆安全、基本用途,事实上朱某购买后一直使用至今。某经营部在销售电动车过程中虽对性能描述不准确,但朱某并非无认知能力,故不能认定经营部的销售行为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