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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佛山市禅城区冰封领域电脑经营部与陈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2-18 18:49:37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4民初5613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冰封领域电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被告:陈素文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冰封领域电脑经营部与被告陈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欣、被告陈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电脑货款8925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21台联想牌手提电脑,总价值89250元,约定送货后15天内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并因刑事犯罪被判刑。

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金额,亦愿意赔偿,但由于正服刑而暂时无力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至同年6月16日,被告冒用佛山市金泰阳照明有限公司(简称金泰阳公司)名义,用私刻的金泰阳公司公章与原告签订电脑采购合同,共骗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1台,总价值89250元。

另查明,被告陈素文还以相同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与本案诈骗行为一道,被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979号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06刑终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原告财产,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被告的行为已被科以刑罚,但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在民事范畴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冰封领域电脑经营部支付赔偿款8925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陈素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信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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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已更新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